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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武器的使用及其法律規(guī)范

2010-06-18 15:14:06  作者 : 花楹  來源 : CPS警裝網


  1? 公安民警使用的武器的概念


  1.1 武器的定義和外延


  武器是用于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zhàn)設施的器械、裝置,如:刀、槍、火炮、導彈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guī)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guī)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惫P者認為:這里對“武器”所下的定義是存在邏輯錯誤的,因為不能講“武器是……致命性警用‘武器’。”“武器”到底是什么?還是沒有講清楚。實際上,“武器”的范圍很廣,包括警棍、催淚彈等警械,甚至包括磚頭、石塊,其理由是:磚頭、石塊同樣也能致人死亡。我們所講的“手無寸鐵”中“鐵”,指的就是“武器”。但是,也不是所有的警械(即警察專用械具的總稱)都是武器。比如:警械中的“警笛”就不屬于武器,因為“警笛”不具有殺傷或者破壞能力。通常所指的“武器”應該是制造出來的,而不是自然產生的。按照武器是否用于公務進行分類,可將武器分為用于公務的武器和不是用于公務的武器。不是用于公務的武器主要是指一些國家(如美國)的合法的私人用槍和公民的非法用槍。


  1.2 警用武器的定義和外延


  在用于公務的武器中,按照武器是否由警察使用分類,可以將武器分警用武器和非警用武器。警用武器是指警察使用的武器。由于武器也屬于器械、裝置,即,所以“警用武器”包含在“警械”當中。此外,廣義上的“非警用武器”還包括不是用于公務的武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下簡稱:《民警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下簡稱:《武警法》,警用武器可分為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和人民武裝警察使用的武器。根據《條例》第1條之規(guī)定,《條例》所講的“武器”指的就是“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而非“警用武器”。


  1.3 公安民警使用的武器的定義和外延


  在人民警察(以下簡稱:民警)使用的武器中,各類民警所使用的武器范圍不同。比如:司法警察一般用不上高壓水槍。一般來講,公安民警使用的武器較廣。公安民警使用的武器在直觀上講就是指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所使用的武器。公安民警使用的武器在概念上也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公安民警使用的武器可分為3類:第一類是約束性武器,如手銬、腳鐐、警繩;第二類是驅逐性、制服性武器,如警棍 、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第三類是致命性武器,如槍支。其實,在一定的情況下,這里的第一、二類武器仍然具有致命性,比如:警繩可以將人勒死,警棍可以將人打死。只不過,這兩類武器在致命的強度和效果上不如第三類來得快,來得堅決。由此可見,從第一類到第三類,其致命性呈逐漸增強的趨勢。因此,一般意義上的“公安民警使用的武器” 指的是第三類武器,也就是狹義上的公安民警使用的武器,即通常所講的槍支、彈藥。


  2?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程序


  2.1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概念


  通常情況下,公安民警使用武器,就是指公安民警使武器奔向或者接觸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對社會治安構成威脅的人(或物)。比如:用手銬緝捕罪犯,用手槍擊斃暴徒。實際上,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是指公安民警將武器應用于實戰(zhàn)的行為。其時間段為:公安民警在實戰(zhàn)前,按照規(guī)定將武器拿出裝備庫(或柜),這就標志著武器使用的開始,而將武器放入裝備庫(或柜),這標志著武器使用的結束。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根據“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定義,攜帶武器進行模擬訓練,以及鳴槍警告,都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武器使用。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在含義上有也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的“公安民警使用武器”在時間跨度上要遠遠超過狹義上的“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比如:民警開槍僅僅是1秒不到的時間,但它屬于狹義上的“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時間。而這一次開槍到第二次開槍的持槍期卻是很長的,但我們不能說這槍不是在使用,這就是廣義上的“公安民警使用武器”。


[page]  2.2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步驟


  根據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時間需求,民警使用武器一般需要以下三個步驟:


  2.2.1 準備期 這個時段從武器拿出裝備庫(或柜)開始,到武器奔向或者接觸到被使用的對象的前為止。以槍為例,我們從槍庫取槍,到查看所取的槍彈是否處于能用的狀態(tài),以及判明現(xiàn)場情況和鳴槍警告等等,都屬于使用武器(如:開槍)的預備期。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xiàn)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guī)程》(以下簡稱:《規(guī)程》)1等有關規(guī)定,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準備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I取武器,即使用人按照規(guī)定將武器拿出裝備庫(或柜)。


 ?。ǘ┎榭次淦鳎词褂萌瞬榭此〉奈淦魇欠裉幱谀苡玫臓顟B(tài)。


 ?。ㄈ┏钟形淦?,即使用人握在手上,或者帶在身上。


 ?。ㄋ模┡忻髑闆r,即使用人察看武器的現(xiàn)場是否適宜使武器處于運轉狀態(tài)。比如:電警棍在有易燃易爆品附近就不能使用電擊。


 ?。ㄎ澹┍砻魃矸荩词褂萌嗽谑刮淦魈幱谶\轉狀態(tài)前應該使被使用的對象知道使用人的人民警察身份。比如:亮明證件,口頭說明,或者指明身上的警服、警徽、警號、警銜等等。


 ?。┏鰳屖揪?,即使用人使武器處于即將擊打的狀態(tài),以此向被使用的對象發(fā)出警告。


  (七)請求協(xié)助,即使用人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2第42條請求在場的其他人員給予協(xié)助。


 ?。ò耍┫铝疃惚?,即使用人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以免受到傷害,或者給執(zhí)行公務帶來負面影響。


 ?。ň牛┛陬^警告,即使用人命令(或口頭引導)行為人(或精神病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


  (十)鳴槍警告,即使用人以響槍的方式命令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


  在一些情況下,以上有的程序不一定是要去實施,而有的程序可同時實施。


  2.2.2 啟動期 在這個時段,武器使用人使武器奔向或者接觸到被使用的對象。比如:武器使用人(即民警)向暴徒開槍。這個動作可重復進行。


  (一)實施擊打,即被使用的對象在公安民警警告后繼續(xù)實施暴力行為的,可以對其啟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啟用武器;


  (二)暫停擊打,即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犯罪,服從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繼續(xù)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擊打,并持器戒備。


 ?。ㄈ┘皶r救治,即對受傷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救治。但是,救治的限度為:不能使民警或者群眾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ㄋ模┰谖创_定危險消除前,應當繼續(xù)保持持器戒備。


  在一些情況下,以上有的程序不一定是要去實施,而有的程序可同時實施。


[page]  2.2.3 收回期


 ?。ㄒ唬┐_認危險消除后,應當關閉武器保險裝置(比如:關閉電警棍的電源),收回武器。


 ?。ǘ┐_認武器及其部件完好狀態(tài)后,應當關閉武器保險裝置,將武器回送至裝備庫(或柜)。比如:將槍上交槍庫。


  3?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責任


  3.1 公安民警用武器擊打的人體部位及其法律責任


  現(xiàn)在,人的死亡標準有兩種:一種是大腦死亡,一種是心臟停止跳動。如果發(fā)生其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可“致命”。但是,我們不能就因此說:只有對人的大腦或者心臟的擊打是致命的,而認為對人的其它部位擊打就不會致命。大量的實踐證明,擊中人體任何的一個部位都有可能致人死亡。比如:受傷的上臂流血過多而致人死亡。由此可見:擊打人的大腦或者心臟,可致人傷命,而擊打人的其它部位卻不會立即致人傷命。所以,擊打人體的位置不同,武器致命的效果就不同。有時,一槍一命嗚呼;有時,幾槍也打不死。所以,人體被擊打的部位與武器使用者是否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有一定的關聯(lián)。比如:一個兇犯持槍正在向群眾射擊,如果在在場的持槍民警不能一槍將其擊斃,那么就會有更多的群眾受害。一位民警為了防止罪犯逃跑,本該擊腿,卻選擇射擊其心臟,結果致其死亡,那么該民警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3.2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能力等級及其法律責任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特別是使用手銬、腳鐐、警繩、警棍,看似簡單,實際并不簡單。比如:在使用警棍前,如何避免將正在違法的心臟病人電死?筆者認為:應該盡快建立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能力等級制度,民警武器使用能力的等級不同,決定其能否使用某個武器,使用什么樣的武器;在某種情況下,使用什么能力等級的武器使用者;什么樣的警種應該具備什么等級的武器使用能力;等等。比如:使用手槍的公安民警應該具備初級射擊[4]能力;否則,就將其持槍證收回。在解救人質過程中,可以使用特級射擊能力的公安民警(即狙擊手)。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能力等級不同,其所承擔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比如:對于一般罪犯(不屬于嚴重暴力行為或者不夠判死刑的罪犯),具備特級射擊能力的公安民警(即狙擊手)如能射其腿的,卻射到了頭部而亡,那么其就要負法律責任。


  3.3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正當防衛(wèi)及其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對于普通公民來講,正當防衛(wèi),是其一項法定的權利,在道義上是一項責任。但是,對于民警來講,正當防衛(wèi),既是一項法定的權利,又是在一項法定的義務(責任)。因此,民警只有行使這項權利,而不能放棄;否則,就違法。民警進行正當防衛(wèi)有兩種:


  3.3.1 無限防衛(wèi) 顧名思義,這種防衛(wèi)沒有法律限度。我國現(xiàn)行《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十條第3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蹦敲矗裁词潜┝Ψ缸锬??狹義上的暴力犯罪是指暴力侵害行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攻擊型犯罪。除了《刑法》中所提的“殺人、搶劫、


  強奸、綁架”外,還包括爆炸、武裝劫持和走私、聚眾械斗、組織暴亂、縱火等后果更為嚴重的犯罪。廣義上的暴力犯罪還包括以暴力相威脅而達到目的的犯罪[6]。無限防衛(wèi)針對的不是所有的暴力犯罪,而是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嚴重危及財產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無限防衛(wèi)的范圍內。既然無限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那么就防衛(wèi)的對象而言,無限防衛(wèi)在武器的使用和選擇上是沒有限制的。


  3.3.2 有限防衛(wèi)? 顧名思義,這種防衛(wèi)是有法律限度的?!缎谭ā罚┑诙畻l第1、2


  款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


  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币簿褪钦f,一般情況下,除了遇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外,人民警察在正當防衛(wèi)時,至少不能致侵害人死亡。相對于“無限防衛(wèi)”來講,“有限防衛(wèi)”對于武器的用否和選擇是有限制的。比如:《規(guī)程》第33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發(fā)現(xiàn)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行為人處于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發(fā)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規(guī)程》第34條規(guī)定:符合使用武器條件,但是現(xiàn)場沒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強制手段制服犯罪行為人。


  3.4?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緊急避險及其法律責任


[page]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比嗣窬觳粌H有維護治安的職責,而且有救險的義務。在救險的情況下如何使用武器,目前,我國還沒有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比如:在什么情況下,使用網槍捕殺正在在街道亂跑咬人的瘋狗;在什么情況下,使用手槍對之。這些,現(xiàn)在都沒有規(guī)定。按照要求,在緊急避險時,使用武器所造成的損害的標準為: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要小于要所避免的損害。這就需要我們考慮使用不同武器所帶來的效益大小。


  4? 我國有關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缺陷


  從總的情況來看,《條例》和《規(guī)程》的制定和施行是有利于規(guī)范民警使用武器的行為。但是,從施行的情況來看,《條例》和《規(guī)程》也暴露出一些缺點和不足:


  4.1? 原則性和模糊性? 從《條例》的全文來看,民警使用武器注意的重點應該是致命性武器的使用,因為這是由致命性武器的本身特點決定的。但是,我們發(fā)現(xiàn)《條例》的第三章對致命性武器的使用只規(guī)定了使用的前提,并沒有規(guī)定:民警在何種情況下應擊打人體什么部位;何種情況下用什么武器;何種情況下什么人去使用武器。雖然有了《規(guī)程》,但是《規(guī)程》仍然不夠詳細,排除性條款多,仍然有不明確的空間。這就給實際操作帶來了困難。


  4.2 有限性和滯后性? 從《條例》和《規(guī)程》的全文來看,在我國,民警使用武器受到的控制過于嚴格。比如:在我國,非要等到歹徒露出匕首朝警察撲來時,警察才能拔槍或者使用其它武器。也就是說,非要等到暴力犯罪出現(xiàn)才能用槍或其它武器。我們知道:在現(xiàn)實中,出槍是眨眼的事;誰出槍快,誰就贏得生命。況且,在多數情況下,罪犯在暗處,我們在明處;罪犯是不會告訴民警:“我要動手了!”這些都說明:我國現(xiàn)行有關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制度會導致民警在你死我活的局勢下處于被動的狀態(tài),不利于民警先發(fā)制人的。而在一些國家,法律規(guī)定:警察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有拔槍或者其他襲警動作時,即可直接向其開槍[7]。


  4.3 沖突性和片面性? 從《條例》和《規(guī)程》的全文來看,《條例》和《規(guī)程》中的有些內容是與我國的大法相違背的。比如:《刑法》第二十條第3款規(guī)定了“無限防衛(wèi)”。在這種情況下,民警使用武器就不受限制的。但是,《條例》和《規(guī)程》對此情形卻有限制?!稐l例》含蓋了《刑法》中正當防衛(wèi)的一些內容,但是民警遇到險情是否使用武器,如何使用武器,《條例》中沒有講?!兑?guī)程》只對制止犯罪時的武器使用作了規(guī)定,而對打擊犯罪(比如:槍決罪犯)的武器使用卻未作規(guī)定。


  4.4? 行政性和實體性 《條例》是國務院制定。很顯然,它是一部行政法律。但是,從《條例》的內容上來看,其絕大多數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甚至剝奪人的生命的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2第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對公民


  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由此可見,制定《條例》的主體是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的。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立法法》在制定時間上后


  于《條例》。但是,就現(xiàn)在而言,是到了將《條例》升格為“法律”的時候了。從《條例》


  的立法初衷來看,《條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讓民警如何使用武器,因此,《條例》有關武器使用的程序在內容應該占多數。但是,《條例》卻不是這樣,而是實體內容居多。此外,《條例》將“警械”和“武器”這兩個在概念上有一定交叉的詞并列使用也不妥。


  上述缺點和不足的存在,對民警正確地使用武器,起到了消極的制約作用。比如:民警有槍不敢用;民警出槍遲被罪犯用槍打死或打傷。因此,修訂《條例》和《規(guī)程》,并在《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武器法》,以及在《規(guī)程》的基礎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武器法實施細則》,這些已經是迫在眉睫。


  5? 警用武器與規(guī)范執(zhí)法的關系


  目前,在我國,警用武器的設計和裝備水平,以及訓練水平對執(zhí)法工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5.1.警用武器的建設水平與規(guī)范執(zhí)法的關系


  比如:當前,在基層公安機關,2005式9毫米警用轉輪手槍[8]還沒有普遍裝備。這種手槍設有余彈顯示結構,從而避免了用槍人因為槍中實際有彈而認為無彈而導致的槍支意外走火傷人的情況。這種手槍配有激光照準器,便于夜間精確打擊。這些優(yōu)點都是當前基層公安機關普遍使用的五四式手槍所不能相比的。試想一想,如果我們基層能夠配上2005式9毫米警用轉輪手槍,那么其執(zhí)法的能力和水平會有一定提高。


[page]  5.2.警用武器的訓練水平與規(guī)范執(zhí)法的關系


  警用武器的訓練水平直接影響到執(zhí)法的規(guī)范和效果。當前,在警用武器的訓練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警用武器的訓練少,槍支實彈射擊更少,有的民警一年也打不上一次。二是在基層,有些警用武器缺少專用的訓練設施。比如:沒有專門的槍支實彈射擊場所。三是訓練訓練缺少科學性和系統(tǒng)性。比如:上午訓這個武器,下午訓這個武器;每個警種都訓同樣的科目,這些都違背了教學規(guī)律。四是警用武器的訓練缺少法規(guī)約束。警用武器在實際使用中有《條例》和《規(guī)程》約束,那么警用武器在實際訓練中應該如何使用,如何防止意外或者可能存在的問題,這些都是要用法規(guī)來規(guī)范的。這個法規(guī)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武器訓練規(guī)則》?! ?文/安徽省天長市公安局 朱兆坦)


  參考文獻:


  1、《簡明公安詞典》編審委員會. 《簡明公安詞典》[M].北京:群眾出版社 1989年9月 第1版:699;


  2、 呂叔湘 丁聲樹.《現(xiàn)代漢語詞典》[M].北京:商務印書館 1980年6月 第1版:583;


  3、《簡明公安詞典》編審委員會. 《簡明公安詞典》[M].北京:群眾出版社 1989年9月 第1版:695;


  4、 馬強? 等 《公安系統(tǒng)人民警察實戰(zhàn)基礎訓練教程(試行)》[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3年8月 第1版:57;


  5、 馬敏艾? 舒和潤? 隨慶軍 《公安刑事執(zhí)法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3年2月 第1版:35;


  6、 劉文成 《犯罪學》[M].北京:群眾出版社 2001年8月 第1版:342;


  7、 李留學 《當前警察使用武器問題的探討》 [J] 合肥:《安徽公安》2001(6):38;


  8、 鄒繼京 王峰 《評析2005式9毫米警用轉輪手槍》[J] .北京:《公安教育》2009(3):44-47;


  作者簡介:


  朱兆坦,男,安徽省天長市公安局政工監(jiān)督室副主任,三級警督,法學學士,安徽省公安廳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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