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裝備隨便賣不得
2012-03-29 08:52:02 來源 : cps警裝網警裝網訊:據廣西新聞網報道,近日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公安局思恩派出所根據群眾舉報,在縣城新安路某門面查獲一批非法銷售的警用裝備,涉案總值5000余元。
其實,一些不法商販為謀私利銷售警用裝備時有耳聞,隨著互聯網的的普及發(fā)展,非法銷售警用裝備的模式也變得越來越隱秘。有媒體曾報道,揚州市江都警方從一條稱作“賣狗糧”的網絡線索入手,歷時8個月,輾轉17個省,摧毀地下銷售槍支彈藥網絡14個,抓獲涉案嫌疑人301名,共收繳各類仿真槍支160余支、氣槍子彈40余萬發(fā)。看著這些讓人觸目驚心的數據,以及足以武裝一個“加強連”的武器裝備,實在讓人后怕。試想一下如果這些裝備都流入社會,那將會給社會治安和人民的安全帶來怎樣的安全隱患!
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第36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同時,《刑法》第281條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既然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警用裝備有嚴格的規(guī)定,那么為什么還會有這么人鋌而走險呢?根源在于有關部門對警用裝備監(jiān)督上的缺失和執(zhí)法機關查處打擊力度不夠。正是由于可以隨意在市場上低價買到仿造甚至正規(guī)的警用裝備,一些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將購來的裝備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關部門應站在維穩(wěn)高度從速開展警用裝備銷售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從客觀上對非法生產、銷售警用裝備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不能明確界定為警用裝備的其他安防產品、保安器材隨意進行銷售的商家要按照特種行業(yè)或管制物品進行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商業(yè)銷售行為,理順警用裝備銷售市場,還人民一個穩(wěn)定的社會治安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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