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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求將調解作為法院辦案首要選擇
2010-06-28 08:41:50 來源 :“各級法院要深刻認識調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所具有的獨特優(yōu)勢和重要價值,切實轉變重裁判、輕調解的觀念,把調解作為處理案件的首要選擇,自覺主動地運用調解方式處理矛盾糾紛?!?/p>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對外發(fā)布的《進一步貫徹“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各級法院要牢固樹立“調解優(yōu)先”理念。
《意見》要求,把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和執(zhí)行的各個環(huán)節(jié),貫穿于一審、二審、執(zhí)行、再審、申訴、信訪的全過程,把調解主體從承辦法官延伸到合議庭所有成員、庭領導和院領導,把調解、和解和協(xié)調案件范圍從民事案件逐步擴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執(zhí)行案件,建立覆蓋全部審判執(zhí)行領域的立體調解機制。
《意見》指出,要帶著對當事人的真摯感情,懷著為當事人解難題、辦實事的愿望去做調解工作。要做到能調則調,不放過訴訟和訴訟前后各個階段出現的調解可能性,盡可能把握一切調解結案的機會。
“案結事了”是調解的目標,因此正確處理好調解與裁判這兩種審判方式的關系,將考驗廣大法官的智慧?!兑庖姟诽岢?,在處理案件過程中,要考慮用調解方式處理;要做到調解與裁判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不論是調解還是裁判,都必須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定分止爭,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廣大法官要根據每個案件的性質、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訴求,科學把握運用調解或者裁判方式處理案件的基礎和條件。對于有調解可能的,要盡最大可能促成調解;對于沒有調解可能的、法律規(guī)定不得調解的案件,要盡快裁判,充分發(fā)揮調解與裁判兩種手段的作用。
《意見》強調,既要注意糾正不顧辦案效果、草率下判的做法,也要注意糾正片面追求調解率、不顧當事人意愿強迫調解的做法。要努力實現調解結案率和息訴服判率的“兩上升”,實現涉訴信訪率和強制執(zhí)行率的“兩下降”,推動人民法院調解工作邁上新臺階,實現新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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