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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回應高考冒名頂替事件:積極研究入刑

2020-08-07 13:58:57  來源 :
關鍵詞: 高考


????????警用裝備網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臧鐵偉7日在回應高考冒名頂替事件時指出,近期在個別地方發(fā)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性質十分惡劣,不僅給被頂替者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影響、改變他們的人生軌跡,而且嚴重沖擊教育公平底線、挑戰(zhàn)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有的當事人涉嫌違紀違規(guī),有的當事人涉嫌違法犯罪,必須依法依規(guī)堅決予以嚴懲,堅決維護教育、考試制度的權威與公信力,切實保障人人都享有成長成才的平等機會。

  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立法工作有關情況舉行記者會,發(fā)言人臧鐵偉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有記者提及近期高考冒名頂替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這種行為現(xiàn)行法律中是否有針對性規(guī)定?立法機關下一步會不會在刑法修改中對此作出回應?”臧鐵偉在回答相關問題時作出上述表態(tài)。

  臧鐵偉結合立法工作,主要介紹兩方面情況。

  一是,處理這類事件總體上有法可依。

  受教育權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維護教育公平、考試公平高度重視,根據(jù)憲法,已經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實現(xiàn)受教育權,并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破壞教育公平、考試公平的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法律責任。有關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規(guī)定,既要嚴格依法懲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又要依法通過各種法律途徑,依法充分保護被冒名頂替者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首先是民事責任。民法典和現(xiàn)行民法通則都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冒名頂替行為是直接侵害被冒名者姓名權的侵權行為,侵權后果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根據(jù)民法典和現(xiàn)行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參與冒名頂替的侵權行為人承擔以下民法責任:(1)冒名頂替者停止侵害姓名權行為;(2)各共同侵權行為人向其賠禮道歉;(3)各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賠償其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4)各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

  其次是行政責任?,F(xiàn)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guī)定。明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受教育者行使學籍管理、拒絕對教育教學活動非法干涉的權利,履行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義務。2015年,新修改的教育法對國家教育考試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于保障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秩序、打擊和遏制考試違法行為、維護考試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jù)教育法規(guī)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由頒發(fā)機構撤銷相關證書。

  除上述法律規(guī)定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規(guī)章對考生冒名頂替入學或違規(guī)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違規(guī)招生等行為的認定及處理作了專門規(guī)定。

  最后是刑事責任。整體上看,冒名頂替上大學犯罪鏈條長,涉及多個環(huán)節(jié),可能觸犯多個罪名。司法機關可以適用刑法中有相關規(guī)定懲治該種犯罪。比如,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可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盜用身份證件罪”定罪處罰。

  在招生工作中存在瀆職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四百一十八條“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定罪處罰。

  存在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等定罪處罰。

  存在偽造學籍檔案、公文、證件、印章等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定罪處罰。

  存在截留、隱匿他人錄取通知書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定罪處罰。

  在招錄等其他環(huán)節(jié)存在泄露考生相關信息、篡改考生電子數(shù)據(jù)信息等行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定罪處罰。

  二是,繼續(xù)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引起各方面高度關注,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教育界、法律界專家也就完善法律法規(guī)提出了建議。將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既要推動有關方面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從嚴懲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又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采取最嚴舉措,堵塞各種漏洞,堅決防止和制止有損教育公平的事情發(fā)生。下一步,將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積極研究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問題,進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此外,還將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教育法等有關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強頂層設計和統(tǒng)籌謀劃,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切實維護國家教育考試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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